主旨: 重申為維護校園安全,請各校持續強化學生安全教育宣導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2年10月25日府教學字第1120213911號函及112年11月3日府教學字第1120220574號函(諒達)辦理。
二、 請各校加強宣導非學用品勿攜入校園,並指導學生物品正確使用觀念,亦請持續審慎留意並透過相關集會、活動與課程進行機會教育,提升學生思考判斷能力,維護身心健康。
三、 併提醒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
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
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
陪同;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
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則應有二
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
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
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
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
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
得在場。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二十八點及本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
密義務。
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
、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
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
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
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
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
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
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
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
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
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
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
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