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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張維華 - 總務 | 2023-10-03 | 點閱數: 161

銅門國民小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銅門國民小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 1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 2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2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6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7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設置、維持與使用······················· 9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9

第九章   其他·································· 10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本校人員安全與健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守則,本校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第 二 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 三 條  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第二條所稱(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 四 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第二條所稱(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之權責

             第 五 條  本校安全衛生工作權責劃分如下:

一、校長(雇主):

(一) 綜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安全衛生業務。

(二) 擔任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 核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四) 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總務主任):

(一) 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 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 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 校長交付之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 襄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安全衛生業務。

(八) 審核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九) 督導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 督導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十一)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三、本校所有員工應切實遵行:

(一) 本公司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 由校長或主管所指示之安全衛生所應遵行之事項。

(三) 參加本校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 對本校為員工實施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員工之健康檢查,員工有接受之義務。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

第 六 條  本校依教學、研究之需設置各項設備、儀器,各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第 七 條  維護與自動檢查

一、對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場所,各單位必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各系所安全衛生小組研擬,並依計劃實施。

三、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一份由各場所留存,一份送總務處備查,自動檢查紀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1. 檢查日期年月日。

2. 檢查部分、檢查方法。

3. 檢查結果。

4.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

5. 檢查人員及各場所負責人簽章。

四、對列管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後應公告並影印送總務處備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 八 條  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必須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三、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在工作時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安全工作之行為。

五、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等處,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六、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七、嚴禁任意使用非校內規定之任何電器用品。

八、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九、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十、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氣、瓦斯、氣體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十一、發現系所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等,必須立即反映相關人員作緊急處理。

第 九 條  特殊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個人安全衛生責任

1. 遵守安全衛生守則及法規。

2. 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3. 報告所有虛驚及傷害事故。

4. 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

5.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6. 保持良好之作業場所整潔,適當使用機械防護及個人防護具。

二、一般安全衛生守則

1.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

2. 嚴禁打擾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

3. 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患病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

4. 非本身管理的機器、設備及儀器,切勿擅自使用。

5. 實驗時應使用適當之工具、器材及人體防護具。

6. 遵守安全守則及安全工作法。

7. 護罩、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

8. 注意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

9. 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報告業務主管。

10. 有人受傷應立即施以必要之急救。

11. 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均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具、材料、機件等雜物。

12. 禁止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

13. 不可將工具、材料置於可能落下傷人之處。

14. 從事機器之清掃、上油及調整、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

15. 工作上需用之易燃物體如油類及溶劑等除當日之用量外,切勿大量存儲於工作場所。

16. 最後離開工作場所者須注意水電源、瓦斯之管理。

17. 工作場所內嚴禁亂丟煙蒂及雜物等。

18. 按規定接受各項健康檢查。

三、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

1.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淋洗眼器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2.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3. 廢液應予處理或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4. 實驗室內禁止吸菸、進食。

5. 危害性、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物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及貯存。

6. 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7. 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8. 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9. 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置於指定位置,有害廢棄物及過期不用之化學品應依規定申報,不得任意棄置。

10. 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其它有效的防爆措施。

11. 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放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12. 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

13. 任何化學品應標示其主成份之學名。

14. 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藥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實驗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15. 任何實驗應明定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6. 進入實驗室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

17. 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氣體,並儘速離開實驗室。

18. 非上班時間內做實驗應有人照應,嚴禁單獨一人進行危險性實驗。

19. 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

四、有機溶劑工作守則

1. 盛放有機溶劑之容器應隨手加蓋,以防止蒸氣溢散。

2. 作業場所之通風換氣設施在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3. 作業場所之有機溶劑濃度有超過容許濃度之可能時應佩戴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4. 處理有機溶劑時,應戴用防護手套防止皮膚直接接觸溶劑。

5. 有機溶劑應於指定地點存放,並標明種類名稱,儘量減少存量。

6. 有機溶劑之廢液不可任意傾倒,應倒入指定之存放容器內。

7. 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作業場所之通風設備運轉狀況、人員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使用情形,每週應檢點一次並紀錄。

8. 作業場所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每年應依規定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一次以上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亦應依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並作紀錄。

9. 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公告有機溶劑毒性、操作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於作業場所使員工周知。

10. 倘遇人員急性中毒失去知覺時,應立即將其移至空氣流通處,施以急救並立即緊急通報。

五、物料搬運貯存安全守則

1. 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不得減少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6. 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緊急使用。

7. 不得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

8. 保持庫房整潔空氣流通。

9. 不得阻塞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10. 40公斤以上物品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

11. 500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

12. 用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背。

13. 堆舉重物應先深吸氣一直到重物放好後才呼出,深吸氣可以拉緊肌肉避免扭傷。

14. 裝載物料之手推車,應向前推進,除空車外不宜拉行。

15. 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向同一方向,並由經驗較多者在後方指揮。

16. 繞經鋒利尖角之鋼索及麻繩,應加墊木板或厚麻袋以防止被割斷,重物墜落傷人。

17. 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防止在空中擺動。

18. 用吊索吊起圓柱形物體,或表面較為光滑之物件時,至少要將吊索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

19. 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料時,前端應稍為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同時在轉彎時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及他人。

20. 搬運酸、鹼等化學物品時,應戴用橡膠手套、膠裙、膠鞋及防護面罩 。

六、電腦作業安全守則

1. 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緊密貼牢,電源或傳輸纜線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2. 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置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3. 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目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以保持清潔。

4. 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否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畫面是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顯像不良者,應即更換或送修。

5. 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60公分的距離,不可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6. 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幕後方向應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7. 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

8. 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部門檢修。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 十 條  本場所內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十一條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一、訓練項目

1.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

6. 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7.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8. 其他必要事項

二、訓練時數

新進人員不得少於三小時;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人員增加下列課程三小時:

1.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劃

2.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 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 緊急應變程序

7. 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各場所應指派員參如有關單位舉行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鉛作業、高壓氣體等作業在內)。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十三條  凡在工作時意外受傷,如清理物品時,不幸刺傷或突然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前往(送至)健康中心處理。

一、一般性急救

1.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2. 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3. 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免窒息。

4. 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5. 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6. 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7. 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診斷。

8. 擔任急救者必須:

(1) 不驚慌失措。

(2) 鼓足自信。

9. 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直至專業救護人員來  到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止。

二、外傷急救

1. 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2. 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3. 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三、昏倒急救

1. 昏倒又稱休克,起因如站立太久、受驚、悸動、飢餓、疼痛或劇烈工作等,處理昏倒首先明瞭其為貧血或充血性,分別處理之。

2. 貧血性昏倒,特徵為臉色蒼白,四肢冰冷,處理法為使其頭部低腳高,斜躺在床上。

3. 充血性昏倒,特徵為面紅耳赤,有時痰聲滾滾,處理法為將患者頭高腳低斜坐在椅子上。

四、觸電急救

1. 觸電都會發生「假死」的現象,呼吸和心臟停止活動,首先須令其離開電源,千萬不可用赤裸的手去拉,可用乾燥之竹竿、木棒等將患者挑開。

2. 然後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有時甚至須經三、四小時直至醫師到來。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

五、灼傷急救

1. 急救時,如為輕度灼傷且皮膚未破時,則塗以消毒凡士林油膏、橄欖油等。

2. 深度者,應即刻送醫,急救者僅將灼傷面覆以消毒紗布即可。

六、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

1. 使遇難者仰臥,頭向後傾。

2. 大拇指伸進遇難者上下齒之間,打開口腔用力使下顎突出直至下齒高於上齒。

3. 搶救者用右手大拇指捏住遇難者鼻孔。

4. 搶救者作深呼吸後,把口緊緊對準遇難者之口,向遇難者的口吹進空氣。

5. 搶救者把空氣吹進遇難者之肺部時,必須注意遇難者的胸部有無隆起,以便確定氣道是否暢通無阻。

6. 搶救者把嘴移開,讓遇難者吐氣後(胸部落下),重覆吹進空氣,每分鐘應重複十二次直至遇難者被救活為上,如遇難者為小孩時,則應增加至每分鐘二十次。

七、骨折之急救

1. 骨折的急救:

先把骨折的肢體,以正確的「附木」綁紮方法加以固定,綑縛時應鬆緊適度。

2. 鎖骨骨折的急救:

於傷側腋下墊以大而厚的棉布摺墊,然後以三角巾將傷側上肢固定。

                     3. 脊椎骨骨折的急救:

應絕對禁止傷者坐起,並勿使傷者抬頭,如係頸椎骨折或骨折部位未明,應使傷者仰臥平躺木板上,如係頭部以下之脊椎骨折則應使傷者俯臥,搬運時用擔架水平移動,不可傾斜或顛倒。

4. 肋骨骨折的急救:

使用絆創膏,以重疊貼合之方式於傷口處加以固定,注意防上昏厥的發生,並趕緊用擔架送醫院醫治。

八、化學藥品中毒之急救

1. 吸入性中毒急救

(1) 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試圖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2) 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3) 倘呼吸停上或不規則時,即施行人工呼吸。

(4) 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5) 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6) 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2. 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1) 即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 沖洗至少15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油膏)。

3. 化學物灼傷

(1) 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 一面脫衣,一面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 取清潔的覆蓋物將燒傷部蓋起。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

(4) 傷者神志清醒,如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5) 除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請醫師診治。

第十四條  對特殊工作造成傷害時,除送醫及反映上級處理外,應製作書面報告送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第十五條  發生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應立即依照本校災害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通報,並作必要之搶救措施。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設置、維持與使用

第十六條  實驗室、試驗室必備之手套、擦手紙、肥皂、清潔劑、隔離衣帽、口罩、鞋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請補充。

第十七條  機械儀器等操作單位之安全面罩、安全鏡、防護衣(含耐高低溫、酸鹼)套、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立即補充。

第十八條  對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物實驗室現有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鏡 (須耐酸 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損壞應立即修護,以保持堪用。

第十九條  各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補充或修護。

第 廿 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須應依規定確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廿一條  各場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任何較嚴重之傷害時應立即報告。

第廿二條  各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負責人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各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立即通知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9樓;通報電話:02-89956700;傳真電話:02-89956750)。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廿三條  若發生前條之重大災害時,相關之新聞消息,由校方發言人統一向媒體發佈。

第廿四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由該主管場所負責人,會同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實施災害調查,並於分析原因後,擬定防止對策陳報校長核定。

第九章 其他

第廿五條  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於本校或作業場所執行檢查職務,於出示證件後得隨時讓其進入,雇主、員工、現場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廿六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就勞動檢查範圍為以下之行為,有關人員應予以配合,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第廿七條  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員工、主管,本校得依情節予以處分,並列為考核員工項目,必要時將報請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第廿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皆以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準。

第廿九條  本守則會同適用場所之勞工代表訂定經校長核准,公告實施,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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