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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曾聖明 - 學務 | 2022-05-23 | 點閱數: 267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4097號函辦理。
二、 針對教育主管機關接獲人民陳情案件,經完成審認且隱去足資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移請主管學校查明妥處時,學校是否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13條,視同檢舉並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等疑義:查本準則第13條第2項與第3項,係為利發現真相及維護被害人權益,明定任何人知悉校園霸凌事件,得向學校檢舉。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因具急迫性且須釐清事件始末,學校應視同檢舉開始處理程序。其中陳情而知悉者,係指學校因各方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爰主管機關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其所函轉之陳情,學校自應依本準則第13條規定辦理。
三、 針對學校於接獲主管機關業已審認需深入調查之人民陳情案件,學校得否依據本準則第17條,另予認定且逕不受理之疑義:查本準則立法意旨為,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而主管機關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主管機關函轉之疑似霸凌事件,已經過審認,陳情內容具體,學校應積極辦理,並啟動相關程序。
四、 檢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及教育部函釋影本各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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