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秀林鄉銅門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規定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3月11日府教設字第1040046502號函頒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花蓮縣秀林鄉銅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學校場地,指本校校舍(地)及設施。
四、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規定申請使用學校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本校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損壞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規定者。
五、申請本校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六、為維持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本校得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護或照價賠償,不為修護或照價賠償者,本校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七、本校場地使用收入,應依花蓮縣附屬單位預算,納入學校基金辦理。
八、本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九、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 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 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三) 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前項第(一)、(二)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十、申請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十一、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申請使用場地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本校指定地點設置。
十二、申請人應經本校同意,始得啟用場地之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十三、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得由學校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得於保證金中扣抵。
十四、使用期間,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學校人員之指導監督。
十五、本校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每三年參照花蓮縣政府修定之收費基準,考量成本變動、物價指數及其他影響因素,召開收費檢討會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當年度七月前函報花蓮縣政府備查。
十六、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附件】花蓮縣秀林鄉銅門國民小學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修訂)
場 地 類 別 |
收費基準 (新台幣:元) |
備 註 |
活 動 中 心 (龍門館) |
2000 |
一、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4小時者,得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1小時收費以單位時段收費基準除以4計收)。 二、凡使用場地需預演或預先練習者,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保證金之收取,為場地使用費之2倍。 四、定期定時使用之團體以1小時為收費單位,本校得依實際狀況酌收8折之費用。 五、社區運動團體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本校申請使用,本校得依據實際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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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動 場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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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外綜合球場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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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室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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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及專科教室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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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教 室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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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園 露 營 |
不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