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復賽15種競賽種類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暨教育部111年4 月15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14430號函辦理。
第二條 |
宗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
第三條 |
主辦機關:教育部。 |
第四條 |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
第五條 |
日期及地點: |
第六條 參加單位:
第七條 復賽之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一)必辦種類: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跆拳道(對打) 7.軟式網球
8.空手道 9.拳擊 10.角力 11.自由車(公路賽及登山車賽) 12.木球
13.輕艇(龍舟) 14.擊劍
(二)選辦種類:15.卡巴迪。
二、競賽分組: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計4 組。
第八條 地方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依中華民國
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以下簡稱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
第九條 參賽資格: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第十條 組團規定: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一、全中運登記註冊、登記註冊報名、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之日期業已辦理完成。
第十三條 申訴: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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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五條 獎勵:
(一)一隊(人)參賽,不舉行比賽。
(二)二隊(人)至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三)四隊(人),錄取二名。
(四)五隊(人),錄取三名。
(五)六隊(人),錄取四名。
(六)七隊(人),錄取五名。
(七)八隊(人),錄取六名。
(八)九隊(人),錄取七名。
(九)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第十六條 罰則: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第十九條 附則:
一、傳染病發生時,運動員未遵行或未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及111 年全中運執委會防疫規範者,取消其參賽資格。二、取消辦理開、閉幕典禮,僅辦理會旗交接儀式。
第二十條 本復賽15種競賽種類競賽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1(中華民國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復賽之15種競賽種類預定地點一覽表)
◎附表 2(中華民國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表 3(中華民國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表 4(復賽之15種競賽種類預定日程表)